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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政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直各文化文物单位:
现将《关于逐步推动全区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八部委局《关于逐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文旅资源发〔2021〕85号),把我区文化文物资源优势加快转化为发展优势,逐步推动全区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社会效益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相统一原则推动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坚持文旅深层次地融合发展,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形成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坚持保护为先,合理规划利用文化文物资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坚持正确审美和价值导向,革命历史类文化创意产品要以历史事实为基础,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二、支持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艺术院团及其他文化文物单位,依托馆内藏品、特色展览、研究成果、自有知识产权等资源,通过独立开发、合作、授权等方式,开发各类创意衍生商品以及社会教育、公众研学、主题展览、专业讲解、影视演艺、数字文创、图书出版、科研成果转化等文化增值服务产品。鼓励运用AI智能体、全息投影、VR/AR等手段,开发沉浸式体验式文化创意产品。
三、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的试点单位(广西图书馆、广西博物馆、广西民族博物馆、广西自然博物馆、广西美术馆、广西桂林图书馆)基础上,选取馆藏资源较为丰富、管理制度较为完善、文创开发成效较好的文化文物单位开展试点。建立试点单位文创开发成效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对试点单位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连续两年评估为不合格的试点单位退出试点。
四、坚持事企分开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之间的竞争。支持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业,并按要求将企业国有资本纳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体系;鼓励多家试点单位联合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企业。各级文化和旅游、宣传、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积极研究解决试点单位投资设立企业遇到的困难,鼓励试点单位积极作为、先行先试。
五、鼓励试点单位使用本单位馆藏资源、科研成果、形象品牌等,采取内容授权、经营授权、冠名授权、品牌授权等方式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对用于投资设立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企业、对外授权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应由第三方专业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做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做好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相关工作,根据真实的情况制定知识产权授权费用标准,在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合作项目中做到合理协商议价。
六、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定,试点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取得的事业收入、营收和另外的收入等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在确保向公众提供足量免费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下,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取得净收益70%及以上用于藏品征集、精品展览、研学活动、夜间开放、运转经费、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投入等,进一步促进文化文物事业可持续发展。
七、允许试点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取得的净收益用于人员奖励,奖励总量最高不超过净收益的30%。建立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动态调整机制,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部分和动态奖励部分所组成。各级文化和旅政管理部门会同宣传、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对试点单位上一年度完成公益服务和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情况做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核定动态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自行开发设计、自主研究、组织开放活动等产出劳动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经营管理人员核定发放动态奖励。年度评估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等次的试点单位,可分别按人均不超过本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额度核定动态奖励。动态奖励部分的资产金额来源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净收益的30%,不纳入社保和公积金缴费计算基数。试点单位应制定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奖励分配细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八、支持试点单位合理认定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岗位的工作业绩,作为有关人员职称评审推荐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将原创IP开发成果、市场转化效益等纳入本单位人才申报职称的评价体系。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研发人员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鼓励试点单位积极用活用好各项引智政策,设置流动岗位,以兼职、挂职、参加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具有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和销售能力的社会人才加盟。
九、充分的利用各类行业展会、商品博览会等平台,展示推介广西优质文化创意产品。支持试点单位通过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旗舰店、进行网络直播等形式开展优质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促进文化传承和旅游消费。支持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行业组织发展,促进市场主体资源共享、渠道共用,联合打造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品牌。
广西书画院、广西图书馆、广西非遗保护中心、广西博物馆、广西民族博物馆、广西自然博物馆、广西美术馆、广西桂林图书馆、南宁市图书馆、南宁市博物馆、南宁孔庙博物馆、柳州市博物馆、柳州工业博物馆、桂林博物馆、桂海碑林博物馆、百色起义纪念馆、崇左市壮族博物馆
(一)依托馆藏资源或临展资源,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各类文化创意衍生商品等取得的净收益。
(六)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策划实施的原创展览、引进或输出的精品展览取得的收入。
(七)通过自营或合作方式开展的文创体验、教育培训、专业讲解、特色研学、夜间游览等开放活动取得的收入。